这一次上访统计调查公布的数字说明过去大多数被拒访的群众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我们作好准备,如果没有报纸回应,就在网络上公开。本来么,都是人民的干部,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方向,有事好商量,有话好好说,何必伤和气。
违宪审查建议书是两道难题:一是,收容遣送办法有没有违宪?另一道是,对违宪审查建议书是否要给予回复以及如何答复?无论作出何种回答,都意味着向人们宣示人大对法规的审查权力,并且为其它恶法敲响警钟。但是制度的运作逻辑似乎更强大,要想有所突破,必须有足够的权力资源、知识积累,以及更多的政治智慧。更重要的是,这种行动可以用非暴力的方式来拓展制度允许的范围。2004-10-25 进入专题: 权力 。一方面它又要面临市场的压力:同行业的竞争、读者的选择以及网络技术的挑战。
人与人之间隔离、社区与社区之间隔离、携带病毒的嫌疑犯被严密控制而且成为嫌疑犯的标准被迅速扩大。而讨论很快就深入到了收容遣送制度自身:它的历史、功能和异化的现状。司法人员一旦与地方发生制度上的钩连,司法权必然为地方权力所渗透。
国外的研究表明,正是由于陪审员们不懂法,他们在审理过程中,才更少受法律条文的拘束,更集中于促进实质公平和公正,而不是注意逻辑和形式。如果专业化、职业化可以成为拒斥民主的理由,则民主必无存身之所。北大傅郁林教授也认为,法律知识对于陪审团而言不仅不是必要,而且陪审审判要求尽可能减少法官的这种专业知识对陪审团的影响。(二)陪审员法律知识不足。
(四)陪审制是一项没落的制度。由于诉讼的实际成本难以核算,由于司法的错误成本难以测算,任何以诉讼成本为由,来支持或否决一项司法制度的设立,难以令人信服。
中央如果供养大量的司法官员,将形成供养困难、法律解释不一、腐败控制难度加大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英美陪审团制适用范围萎缩,但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并非同此。制度实施的几个疑问 对于陪审制能否成功移植到中国,学者间有些疑问,值得在此讨论。然而,如果以此为由,来否决陪审制的可行性,难经挑剔。
对于地方性知识,陪审员们如鱼饮水,冷暖自知,比职业法官更有直接、深切的感悟。就人民民主具有的追求公平、公正的本性来说,它追求、创造并呵护着司法独立。我们不能因为小部分案件复杂,就拒绝人民对大部分案件参审的权利。由于陪审员们与地方权力机关制度上的钩连已非常薄弱,如果有人试图左右陪审员,只能以非制度化的方式进行。
案件审决离不开地方性知识。陪审制在中央争权过程中,一直充当着开路先锋的角色,其力量源自陪审制具有的收集地方信息、尊重地方权威、减少国家任官数量等特殊功能。
德国法官自许:我们的参审制度胜过美国的陪审制度,辛普逊案在德国是不会发生的。这些制度不仅使陪审员难以腐败,而且外界也难以控制陪审员,最终有助于司法独立。
对此,傅郁林教授也认为,虽然在美国适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不到总数的5%,但选择陪审是每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七十多年前,中国就有学者以现代社会案件复杂来质疑陪审制,而在今人看来,那么一个简单社会,有什么复杂案件?其实,在任何一个时代,诉讼都超出常人的经验范围。如果陪审制落到实处,陪审员们的判决权就必须落到实处,陪审员参与的合议结果必须在判决中得到体现。其最终的演变结果,很可能走向陪审员独立——司法独立的老路。当事人依法应交纳的直接费用应为650元,该案当事人实际已支付的费用为2980.6元,而案件尚未审结。值得注意的是,诸多研究表明,职业法官由于日复一日地与案件、证据打交道,会形成职业麻木,对事实和证据失去应有的敏感性,相比之下,非职业法官表现得更敏感、细致。
此次陪审制改革,将陪审员的任命权最终交给人大,体现了民主决定的内涵。丹宁勋爵在谈及陪审团的历史功绩时,动情地说: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陪审员因为与国家政权机关不发生制度上的长期钩连,因而避免了因为制度化而导致的官僚化按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审理期间,法庭可以自行决定中断审理。
为防止民主诸弊,防止泛滥的民意灾害司法,同时也为了维护民主,司法必须独立,免遭社会上捉摸不定的民意左右。此次陪审制改革,将陪审员的任命权最终交给人大,体现了民主决定的内涵。
其四,陪审员与政权组织失去制度上的钩连,有利的一面是陪审员独立,不利的一面是对陪审员腐败的控制也失去了管道。他们的同胞有罪还是无罪,总是最后由他们来决定。案件复杂不是当代人提出的新理由,而是由来已久的历史话题。就司法过程所需要的知识本身而言,其一是法律知识和技术,如法律要件构成、法律漏洞补充等。
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怀疑陪审制的另一原因是,陪审制在英、美的适用范围越来越窄,制度的功能正在萎缩。
据上所言,究竟是新的人民陪审塑造出新的诉讼制度,还是其他,有待观察。案件审决离不开地方性知识。
考虑到将来判决的执行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当事人实际支付的诉讼成本将不低于制度成本的五倍以上。笔者参与陪审的几起案件,都是根据常识不难判断的案件,而这些案件却成了疑难案件。
如损害赔偿需要参酌本地的经济水平,精神损害需要参酌本地人对损害的评价——在民风淳朴的乡村社会,强奸对女子的名誉损害,就要高于流动的陌生人社会。如同人们忧心的那样,由于我国缺乏优良的法律传统,如果不实行陪审员隔离制度,在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中,陪审员腐败简直就是一定的。我们可以因为电信技术复杂,超出法官的认知范围,就拒绝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吗?我们可以因为网络纠纷复杂,就拒绝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吗?对一个国家的司法而言,所谓复杂的案件,只占诉讼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案件仍是常识性纠纷。由于瑞典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皆无制服,全部便装上庭,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在法庭上无法识别。
对此,傅郁林教授也认为,虽然在美国适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不到总数的5%,但选择陪审是每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其次,诉讼成本总是相对于诉讼收益而言的,考察制度成本不能离开制度收益。
据德国法官介绍,职业法官有义务在书面判决中,分析裁判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从而防止裁判违法。因为陪审员一旦解散,法庭即无法对证据进行核实。
审理不间断原则是英美法上的重要原则,其源就在于陪审团的隔离。为此,对陪审制度的意义,进行一次切片式的学理研究,可谓恰逢其时。